网游装备丢了余额清零,损失谁来承担?法院:玩家管理不当增加账号被盗风险,应负主要责任
登录游戏账号,发现装备丢了,余额清零,这是玩家史某的遭遇。为了恢复游戏装备,他将网游运营商告上法庭。记者22日了解,海门法院审理了这起涉虚拟财产的案件。

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10月1日期间,史某在某网络游戏中共计充值10872元。同年10月15日,史某登录游戏后发现,自己的账号被不明用户登录并恶意损毁,尚未使用的充值余额被清零,宠物、装备等物品亦被丢弃破坏。随即,史某联系游戏运营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因双方无法就装备找回达成一致,史某诉至海门法院。
庭审中,网络公司辩称,案涉事故发生期间,该游戏账号累计登录7次,均是通过手动输入密码或自动登录的方式,并且登录所使用的设备和IP属地也均非首次登录账号,这与史某所称的账号被盗用事实并不相符。同时,网络公司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并不存在有违涉案游戏《用户注册服务协议》约定的行为,且已尽到防范涉案游戏账号被他人未经授权登录使用的提示义务,涉案账号遭受损失的根源在于史某自身未能妥善保管账号。
审理期间,史某陈述曾将该账号交由他人使用,存在共享账号的行为,并对网络公司提出的数据恢复方案表示拒绝。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保障网络游戏运行安全的义务,用户负有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的义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本案中,史某主张其游戏账号被非法登录,但根据网络公司提供的时间戳后台数据可知,事故发生期间登录账号所使用的设备和IP属地均非首次登录,且也都是通过手输密码或自动登录的方式,加之史某陈述曾将该游戏账号共享给他人使用过,这也进一步加重了游戏账号泄露、被盗的风险,故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史某存在管理不当,有较大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
法院认为,网络公司虽在《用户注册服务协议》中已明确标注用户保管账号密码的责任,但是其未能举证证明,在史某使用的游戏账号发生首次异地登录时作出了相应提示,故网络公司对史某账号被盗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
因史某主张的虚拟财产不能被交易,法院按照其在案涉游戏中的充值金额作为损失计算依据,判决某网游公司赔偿史某各项损失合计2374.4元。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依照其规定。”网络游戏账号作为进入游戏的身份凭证,与游戏角色、虚拟装备唯一对应,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其权利亦受到法律的保护。
游戏公司作为虚拟财产数据的生产者和保存者,应当保证玩家虚拟财产数据的安全。当玩家账户发生被盗取等异常情况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虚拟财产数据流失。若游戏公司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如未设置异常登录核验程序、服务器崩溃或停止服务等,由此给玩家造成虚拟财产损失的,游戏公司则有义务恢复玩家虚拟财产数据或赔偿损失。
广大游戏玩家亦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务必妥善保管个人账号,审慎进行账号共享或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