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只盖担保人印章没有签名,算数吗?法院判担保人无须担责

原创 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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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通讯员朱君 缪丽娟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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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在签合同时觉得“印章在手,责任不愁”。但如果合同中只有保证人的印章,没有本人签名,发生纠纷真能让他担责吗?记者13日了解到,崇川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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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租位于某小区的房屋,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为B公司担保。合同落款处加盖了“张某”的印章,并留有联系电话。此后,由于B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A公司起诉至崇川法院,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支付相应的租金。

案件审理中,张某表示其并不知晓担保事宜,且A公司提供的文件中,委托人及担保人处均只加盖“张某”印章而无本人签名。原来,签订合同时,实际与A公司进行接洽的是孙某,而非张某。而A公司从未与张某本人沟通、协商过案涉租赁合同及该合同所约定的保证事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保证合同的成立需基于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A公司应当提供证据以证明,与张某就案涉保证事宜协商一致或其属于善意相对人。虽然A公司称签署合同时因客观原因,主要通过电话、微信联系,但电话号码与微信号实际号主为孙某。若A公司无法当面核实身份,可通过线上连线等方式予以进一步核实。A公司怠于履行上述注意义务且表明自始至终未见过张某,法院认为A公司显然不构成善意、无过失。

最终,崇川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与张某间不存在保证合同关系,A公司无权要求张某对案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保证合同具有单务无偿性,债权人在接受保证时,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尤其是在接受保证担保时,不能仅凭印章或第三方的陈述就轻信担保关系的存在,而应采取积极措施核实保证人的身份和真实意愿,以防范交易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