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两会报告|努力做实司法公正能实现、真有感、获好评——2025年度南通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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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禹源 华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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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25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十个案例,从全市法院2025年审结的19.5万余件案件中产生,涵盖刑事、民商事、行政及执行等多类型,集中展示了全市法院一年来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成效。

评选出的十个案例包括:打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惩治民生领域“搬家刺客”、公益诉讼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托人挥霍遗产办丧被判赔偿、简易注销公司恶意逃债应担责、老字号历史传承与商标权保护、短视频平台侵权高额赔偿、规制典当行高额息费、违规销售未经审定种子被重罚、群体性欠薪执行联动化解。其中,“擅自搬运《狂飙》短视频高额判赔3000万元案”依法保护民营文创企业的知识产权;“典当高额息费案”通过多家媒体平台全程直播,近40万网友在线观看,旗帜鲜明向“砍头息”“高利贷”说“不”;“种子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十个案例是过去一年南通法院维护公平正义、推动法治进步、参与社会治理的生动实践,有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裁判的规则示范引领作用。

下一步,南通法院将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法院工作内涵式发展主线,秉持“如我在诉”审判理念,不断彰显司法理性、良知与温度,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串通造假环境监测数据 获刑并处罚金

——南通某印染公司、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2019年4月至2023年8月间,重点排污单位南通某印染公司先后委托南通某环保公司、某净水设备厂处理生产污水。在明知污水处理设施无法确保达标处理的情况下,为逃避环保部门监管,防止废水超标排放而被限制生产,南通某印染公司实际负责人季某与南通某环保公司负责人、现场运营人员串通,干扰在线监测设备,致使监测数据失真。某净水设备厂接手该公司污水处理业务后,指使污水处理工人继续使用上述方式造假。其间,南通某印染公司曾三次受到环境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南通某印染公司、南通某环保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对被告单位分别判处罚金35万元、25万元,对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与决策的重要依据,其真实性直接关系环保监管效能。重点排污单位作为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应依法安装、使用和维护自动监测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数据真实准确。污水处理单位需合法处置污染物,确保生产企业合法排污。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本质是不当掩盖非法排污,会导致环保监管决策失准、治理成效减损,社会危害性较一般违法排污更为严重。本案通过对排污、治污全链条责任主体的严厉追责,强化以最严格制度、最严格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排污、履行环保责任具有引导和警示作用。

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严惩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赵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年3月至7月,被告人赵某、秦某以及石某3人在南通、苏州两地设立空壳公司,以“高薪日结、无需技能”为诱饵,发布虚假兼职招聘信息。招聘过程中,被告人诱骗千余名应聘者实名注册各类网络平台账号,私自采集注册者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再批量转售给上游买家牟利,形成“注册—采集—转卖”流水化作业。经查,涉案个人信息超过5600份,被告人违法所得17.8万元。

【裁判结果】

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等3人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针对该案中侵害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3人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公益损害赔偿金,以修复被侵害的公共利益。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维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案例。通过构建“刑事规制+经济制裁+公益修复”的治理体系,突破个案惩戒局限,将个人信息法益保护延伸至社会公众层面,既斩断了“兼职招聘”背后的黑产链条,传递了非法采集、转卖个人信息必受严惩的司法导向,又最大限度修复受损的公共利益,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全方位保护。本案被央视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公开报道,进一步扩大影响力。

老字号历史传承与注册商标保护并重

——夏某梅、葛某东诉丁普照蟹黄包店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丁普照蟹黄包”系如东地区传统名点,源于清末丁普照菜馆。夏某梅与其丈夫葛某东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传承该传统技艺。葛某东在丁普照菜馆后人的支持下,师从该店白案师傅学习制作技艺。夏某梅先后于2008年、2011年申请注册第6740483号、第9364140号“丁普照”商标,分别核准使用于包子等商品及餐馆等服务。经长期经营,“丁普照”品牌获得了“中国名点”“江苏老字号”“南通市知名商标”等多项荣誉,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刘某华曾于1984年入职由原丁普照菜馆公私合营而成的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并学习蟹黄包制作技艺,2001年下岗后使用“丁普照”字号经营某蟹黄包店。经营过程中,刘某华在店招上使用“丁普照蟹黄包店”字样;在蟹黄包包装袋、店内墙面装饰上突出使用“丁普照”标识;在美团平台及微信号中使用“丁普照蟹黄包(店)”作为名称。夏某梅、葛某东起诉请求丁普照蟹黄包店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丁普照蟹黄包店辩称其字号登记早于原告商标注册,使用“丁普照”系对地方文化遗产的正当使用,且自身持有其他类别“丁普照”商标,并无侵权故意。

【裁判结果】

通州湾示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普照蟹黄包店的字号登记时间先于夏某梅、葛某东的商标注册时间,其在店招中使用经依法核准的完整企业名称,属于对字号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然而,丁普照蟹黄包店在单独使用的包装袋、店内装饰上突出“丁普照”标识,以及在线上平台简化使用“丁普照蟹黄包”作为商业标识的行为,已超出对企业名称的正当使用范畴,构成商标性使用。该标识与夏某梅等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注册的“丁普照”商标构成近似,且双方经营范围关联紧密,足以导致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夏某梅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刘某华诉讼中已对部分侵权标识进行了整改,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包装、装饰及线上平台的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夏某梅、葛某东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00元。

【典型意义】

老字号承载着地方传统文化记忆,注册商标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知识产权,二者的协调保护关乎文化传承与市场秩序稳定。本案通过精准划分 “字号性使用” 与 “商标性使用” 边界,明确在先登记字号可作为企业名称在经营中合理使用,但禁止超出合理范围进行突出性、标识性使用。此种区分保护原则既保障了老字号技艺的传承,又维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文化保护与产权保护的有机平衡,对促进老字号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划定息费上限 向“砍头息”“高利贷”说“不”

——某典当行诉孙某等典当纠纷案

2013年7月,孙某等因资金周转,以房产为典当,向某典当行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和月综合费率合计3%(年利率36%),并设立年利率180%的违约金。典当行向孙某等出具当票,在预先扣除2.5万元综合费用后向孙某等发放当金97.5万元。后孙某2人未能按期赎当,形成了绝当,此后四年,孙某等人累计还款159万余元。某典当行提起诉讼,要求孙某等人偿还剩余当金100万元,并按年利率36%计算息费。

【裁判结果】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典当行作为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因从事典当业务引发纠纷,应参照金融借贷相关规范进行处理。关于息费问题,将典当行收取的综合费用、利息及违约金等一并纳入考量,折算后的年化利率不得超过法律保护的合理上限即24%。某典当行在发放当金时预先扣除综合费用的做法,实质是变相减少本金,缺乏依据,故本案典当本金应认定为97.5万元。经核算,截至2017年11月,孙某等人已偿还全部当金及利息。南通中院遂判决驳回某典当行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典当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应当成为市场主体资金周转的“加油站”,而非牟取暴利的“索命绳”。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严格适用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范典当行业经营行为的典型案例。裁判依法否定了典当机构当扣当金、高额收取息费等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行为,明确划定了典当行业息费收取的“红线”,遏制了金融领域的不当逐利行为,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诚信金融秩序。本案庭审通过多家媒体平台进行全程直播,近40万网友在线观看。

“搬家刺客”坐地起价玩套路 被判刑三年

——张某利强迫交易案

被告人张某利在经营某家政服务部期间,在多家网络平台发布搬家广告,以较低的价格吸引客户,双方确认平台报价即为“一口价”。但在家具上车、实际控制货物后,张某利即授意搬运人员以人工费、工时费为由,现场要求加价。如遭拒绝或投诉,张某利便充当客服,以“平台报价不算数”“工人很辛苦”等话术进行搪塞,现场搬运人员则以停止搬运、言语威胁等方式相纠缠,强迫客户接受加价。经查,张某利参与作案37起,强迫37名被害人加价共计1.5万余元。

【裁判结果】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利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37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法院最终判处张某利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在搬家、修补漏水、上门开锁、修家电等“上门服务”领域,部分不法分子在网络上以“一口价”、低价发布信息,引诱消费者下单,临到现场后坐地起价,并以停止搬运、拒不离开、言语威胁、吵闹辱骂等软暴力方式,利用消费者因害怕家庭信息暴露不敢维权的心理,强制收取额外高额费用,严重侵害交易自由。依法从严惩处此类犯罪行为,有利于引导服务行业诚信经营,规范民生服务市场交易秩序,有效净化市场环境。

受托人挥霍遗产办丧 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等诉陆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案

陆某甲、陈某乙夫妇未生育子女。2024年初,陆某甲因交通事故死亡,由侄子陆某操办丧事。一个月后,陈某乙因病去世,其侄子侄女陈某等人作为继承人,因认可陆某此前的办事能力,委托陆某以不超过陆某甲丧事的标准、按当地农村习俗操办陈某乙的丧事,并同意陆某暂时保管陈某乙的遗产20余万元。然而,陆某违背委托人本意,不顾陈某等人的明确反对意见,购买高档烟酒办丧,大操大办,将遗产挥霍殆尽。陈某等提起诉讼,要求陆某返还代为保管的遗产。

【裁判结果】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受托管理遗产、料理丧事,应在合理范围内支出费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遗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陆某的过错程度、当地民俗并平衡双方利益,依法判决陆某赔偿6.25万元。陆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明确了遗产管理人或受托处理丧葬事宜者,负有诚信、审慎的忠实义务,其行为必须尊重继承人或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并控制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人民法院对违背委托人意愿、肆意挥霍遗产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不仅保护了继承人的财产权益,更通过个案裁判弘扬了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的中华优秀传统美德,对于推动移风易俗、引导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

虚假承诺简易注销 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高某军诉王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高某军对南通某劳务公司工程款享有经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因公司无清偿能力,上述债权未能通过执行程序实现。2024年11月,在未通知高某军的情况下,南通某劳务公司股东王某等人向登记机关出具《承诺书》,承诺已将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为公司办理简易注销登记。高某军获悉后,以王某等人在公司简易注销过程中承诺不实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等人对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5年7月,登记机关以南通某劳务公司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为由,撤销简易注销登记。

【裁判结果】

海安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高某军的诉讼请求。王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认为,股东作出“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虚假承诺后,简易注销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登记机关事后撤销了简易注销登记,但这仅意味着公司法人资格的恢复,是对错误注销的纠正,并不当然免除股东因违法承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公司简易注销制度是为诚信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退出渠道。本案裁判明确了股东在公司简易注销程序中的诚信义务,股东作出的“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承诺,不仅是注销登记的形式要件,更是对登记机关及社会作出的实质性保证。让虚假承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秩序。

擅自搬运《狂飙》短视频高额判赔3000万元

——某科技公司诉某短视频平台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某科技公司系电视剧《狂飙》出品单位之一,独家享有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在《狂飙》首播热映期间,某短视频平台不仅设置“狂飙”话题,还通过算法推荐、设立影视专区等方式,大量提供该剧的短视频、直播及回放,涵盖全集内容。尽管某科技公司多次发送通知,要求该短视频平台采取必要措施下线侵权作品,但直至提起本案诉讼,该短视频平台仍有大量侵权视频传播。

【裁判结果】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在《狂飙》热播、侵权视频数量及播放量巨大的情况下,某短视频平台未能积极履行注意义务,侵害某科技公司著作权。该剧市场价值高、侵权播放规模达百亿级,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已明显超出法定赔偿最高额500万元的上限,综合考虑作品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及平台主观过错等因素,南通中院判决某短视频平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某科技公司3000万元。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本案涉及2023年现象级热播影视剧《狂飙》的著作权保护,因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该类长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频发。本案在法律适用、平台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计算等多个维度实现了突破,特别是突破500万元最高额赔偿限度,适用裁量性赔偿,判决侵权方承担3000万元巨额经济赔偿。相关裁判标准强化了对民营文创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影视市场创新活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违法销售未经审定种子被罚3万 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某种子公司诉某农业农村局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某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某种子公司门店检查时,发现门店正在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种子包装袋正面标注为“精品甜毛豆”,背面标注作物类型为大豆,种子类型为常规种。经调查,该公司共进货15包,售价10元/包,已销售4包,销售金额40元。某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种子法关于“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及时召回、积极退赔,大豆种未播种,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经营数量少、违法行为较轻,决定从轻处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大豆种子15包,并处罚款3万元。某种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某种子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种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种子公司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认为,过罚相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能畸轻畸重。本案中,某农业农村局考虑到大豆系主要农作物、对大豆种子实施强制性品种审定关系国家粮食安全,某种子公司存在主观过错和违法前科,同时结合违法行为情节、改正情况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决定罚款3万元,于法有据,处罚适当,应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审查行政裁量是否适当时,应当兼顾公共利益和个案正义。违法销售额是衡量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的量化指标,当罚款数额与违法销售额出现悬殊时,极易引发相对人及社会公众对处罚公正性的质疑。本案裁判明确,人民法院不能简单根据罚款数额与违法销售额是否悬殊判定罚款数额的合理性,而应综合考虑违法销售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罚款数额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对于行政机关全面考虑量罚因素、准确界定因素价值、合理确定量罚结果而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尊重和支持。本案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供了示范,同时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保障,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府院联动合力化解 群体性欠薪纠纷

——杨某等161人与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系大型地垫品牌企业,入选2019年全国首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2022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随后,来自10个省、19个县(市)的161名员工相继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这期间,因工资没有着落,员工情绪激动。2024年2月以来,161名员工追索劳动报酬系列案件陆续进入法院执行程序。

【执行结果】

案件执行过程中,在如皋市委、市委政法委牵头下,如皋法院主动加强与公安、人社、信访、属地镇政府等部门的协作,组建“2名执行业务骨干+1名公安精兵+2名属地政府人员”的工作专班,明确“法院寻找财产线索+政府协调稳控疏导”思路。通过释法说理促使法定代表人亲属代为履行30万元,深挖线索督促案外人退回400万元。扣除员工社保等费用后,按照70%比例制定欠薪受偿方案,通过线上线下约谈,成功推动161名员工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并在30日内完成366万余元工资发放,一揽子化解系列纠纷,有效防范处置群体性风险。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府院联动构建了“多元参与+分工协作”的群体性纠纷一体化解模式。在联动过程中,人民法院承担了财产查控、线索深挖的职能,属地镇政府依托基层治理与群众工作优势,充分发挥了稳控协调职能,在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防控了群体性社会风险,不仅是践行“如我在诉”理念、将“枫桥经验”融入执行实践的生动体现,也为处理涉企劳资群体性纠纷提供了规范、高效的联动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