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归女方但没过户男方欠债,房屋拍卖款被分走一半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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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 | 通讯员 张慧 记者 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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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离婚协议写明房产归女方,但男方后来欠债,女方所得的这套房子竟然被拍卖,拍卖款还有一半要归前夫,这是怎么回事?记者5日了解到,崇川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执行异议案件。

张某和凌某本是生意伙伴,从2006年4月开始,凌某陆续向张某借钱,数额越积越大。可借款到期后,凌某却迟迟不还,张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凌某偿还张某300万元借款。

判决生效后,凌某依旧没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凌某名下有一套房产,随即启动了拍卖程序。此时,凌某的前妻陆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我和凌某2006年4月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好房子归我,只是当时没在意,一直没办理过户登记。所以这房子是我的,拍卖款应该全部归我。”

面对陆某的异议,张某却不认同。张某认为,凌某在没离婚时就向他借钱,后来还一直借,这房子怎么能全算前妻的?

经查,凌某借款最早开始于离婚之前,凌某离婚当月继续向张某借款且金额较大。虽然大部分借款在离婚后,但借款是连续的。

陆某主张案涉房产的贷款一直是她在偿还,但始终没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陆某,但没办理过户登记,就不能直接认定陆某已经取得该房所有权。案涉房产是陆某和凌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未有证据证明两人约定过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份额,故这套房两人各占50%份额。综上,凌某对该房产的拍卖款享有50%的份额,法院判决准予执行该房产拍卖款中的一半。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中对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是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但并不当然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既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被执行人以此逃避债务的履行。

本案中,虽然大部分借款均发生于凌某与陆某协议离婚之后,但开始的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合被执行人借款的连续性、离婚时的债务状况及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情况,综合考虑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公平合理性,故法院认定陆某不能依据该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分割内容排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