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连锁企业注意了,总部不能当“甩手掌柜”!新规3月20日施行
最近食品连锁行业迎来一份重要文件——《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4号),新规将于2026年3月20日正式施行。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注意到,新规明确了符合“同一品牌、统一管理、十店以上”条件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其总部须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旨在通过管住总部来管住全链条。
这意味着,针对食品销售连锁经营场景,新规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总部不能当“甩手掌柜”。
新规管谁?
只要是在中国境内,使用同一品牌、有10家以上门店(含直营、加盟、合营),从事食品销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和所有门店,都适用本规定。
加盟模式的总部,即使门店全为加盟店,也需承担总部责任。监管部门将根据企业规模实施精准监管。管理300家及以上全国门店的企业总部,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理300家以下门店的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新规有哪些核心亮点?
总部责任升级——告别“甩手掌柜”时代。
新规首次在国家规章层面明确:连锁企业总部要对全部门店的食品安全“负总责”。无论是直营店、加盟店,还是其他合作形式,总部都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起贯穿始终、统一权威的管控体系。特别提醒:企业总部不得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减轻或免除自身的法定责任。
资质要求明确——请领取您的“管理身份证”。
承担统一管理职能的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需要依法取得一项“新身份”——即经营项目中包含 “食品销售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同时,各门店也需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这是您专业管理身份的法定凭证,请务必对照自查,及时办理,做到“持证上岗,规范运营”。
管理制度清晰——构建“三层智慧防护网”。
第一层:关键岗位专人化——请为您的企业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他们是您企业的“首席安全官”和“一线哨兵”。法规要求,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小时。
第二层:日常管理常态化——全面建立并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配套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让安全管理成为从门店到总部每个人的工作习惯。新规构建了“门店→分支机构→总部”三级贯通的风险隐患报告与处置机制,确保问题早发现、快报告、速解决。
第三层:风险防控智能化 ——鼓励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手段,探索对采购、仓储、配送、销售等关键环节实施“互联网+智能监控”,用科技赋能,让风险管控更透明、更高效、更精准。相关监控信息(特别是视频信息)应当至少保存14天。
总部的“硬任务”有哪些?
新规为总部明确了八大核心任务:
1.证照合规:总部须取得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相关分支机构及门店也需取得相应许可或备案。
2.人员配齐: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明确“总部—区域—门店”三级责任链,相关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40小时。
3.制度健全:建立覆盖全链条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重点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
4.门店管住:企业总部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每年至少对所有分支机构、门店等进行一次全覆盖的实地巡查。
5.供应商把牢:统一供应商准入标准,建立档案并动态评价,鼓励统一采购配送。
6.配送规范:统一配送的须符合运输过程温控等要求,门店需按规定验收。非统一配送的,门店应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7.信息透明:鼓励通过“互联网+智能监控”等方式对门店进行远程检查,相关视频信息至少保存14天。
8.及时报告:总部须每年12月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全国分支机构、门店清单及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如果做不到怎么办?
新规明确了多项法律责任:未取得许可或备案将依法查处;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制度、未履行检查培训责任等,将面临警告、罚款直至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通过合同免除自身责任的,最高可罚5万元;未按要求报告或提供虚假信息,将受警告、罚款;贮存配送不合规将受处罚;故意违法且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处年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如已依法履职尽责,可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