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替人借贷结果背上一身债务 律师:借款人需担责再向实际用车人追偿

原创 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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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 | 记者 周朝晖 张园 刘鹏 图 | 由受访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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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出于老乡情谊和义气,在轻信对方作出的还贷承诺和“回报”后,替公司实际控制人贷款两百多万元。未料,对方在偿还半数贷款后中止,由此造成热心男子背负百万元债务。15日下午,我市律师蒋忠顺就此事特此提醒市民,涉事男子作为借款人先要担责,而后再向实际用车人予以追偿。

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此事的涉事男子介绍,2020年,他曾在我市崇川区的一家4S店从事营销,该店实际控制人是他的老乡。因为4S店要承担某品牌汽车的承销任务,于是,实际控制人请男子帮忙,声称都是信得过的老乡,能否通过贷款的方式购下六辆汽车,数额为两百多万元。同时,该实际控制人还保证贷款不用男子实际支付,完成手续后由他来履约,并且,事后还可以给予其“升职加薪”等回报。

男子考虑到大家都是老乡,加之对方有4S店及设备等资产,只不过是经他的手将资金从“左手”转到“右手”而已,所贷资金还是打到公司账户上,于是就爽快地为其办理了贷款手续。

没想到,4S店实际控制人在支付大半贷款后,余款突然中止偿还。接到催款电话和贷款的金融机构通过法院发出的传票后,代为贷款的男子这才获悉自己成了“被告”。于是,他一边向警方报警,一边向实际控制人催还;然而,涉事者却表示:当下资金困难,个人资产被查封,已无力偿还。

获悉此事,记者向情况反映人索要涉事方联系电话,因多种原因未果。根据有关微信截图透露的信息,记者也未能添加成功。

针对这位热心男子的遭遇,蒋忠顺律师从专业角度进行解析时表示,替别人贷款买车对方不还款时,涉事男子作为名义借款人,须先承担起还款责任,而后再向实际用车人追偿;无论车辆实际由谁使用、如何处置,贷款合同是男子作为借款人与贷款的金融机构所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贷款公司只会向男子追讨欠款,逾期将直接影响其个人征信。

蒋忠顺律师同时介绍,在生活中,此类事件并不鲜见。由于此类纠纷大多属于民事借贷关系,警方通常不予立案,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贷款诈骗行为。后续维权过程中,要注意保留贷款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实际用车人及代贷款约定。若协商无果,垫付贷款方可向法院起诉对方追偿,胜诉后可申请强制执行其财产。但要注意的是,追偿权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