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件一:南通某科技有限公司天然气燃烧机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和紧急自动切断装置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执法人员对南通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天然气燃烧机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和紧急自动切断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五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当场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使用燃烧机,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中,企业燃烧机的燃气总管缺乏安全联锁保护,一旦压力异常,无法及时报警并切断气源,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群死群伤事故。工贸企业使用燃气,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依据燃气安全技术规范,在燃气总管设置压力监测报警和紧急自动切断装置,同时加强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员工培训及应急演练,切实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案件二: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执法人员对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电动叉车充电点设置“当心充电电池”警告标志,不符合《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2894-2025)附录C表C.1警告标志1-41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依据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应予行政处罚。鉴于该单位积极整改,符合《南通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情形,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在风险作业点位设置合规安全警示标志,是防范安全事故、保障人员作业安全的重要举措。该公司电动叉车充电点存在漏电、起火隐患,未按新标准设置“当心充电电池”警告标志,存在明显安全管理漏洞。本案也警示各生产企业,需主动研学最新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对标新规全面排查整改现场标识隐患,更新安全管理标准,补齐管理短板,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