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读|下河摸螺蛳何以涉嫌违法?
浙江诸暨两男子深夜私自下河捕捞1000公斤螺蛳被刑拘一事,引发众多网友热议:下河摸螺蛳、捞小鱼只是寻常小事,何以涉嫌违法?7月1日,记者就此展开专访。

两男子被刑拘引发“螺蛳关注”
浙江诸暨两名男子深夜私自下河捕捞1000公斤螺蛳被刑事拘留一事,近日引发众多网友热议:螺蛳随处可见,下河摸螺蛳、捞小鱼只是寻常小事,怎么会涉嫌违法?
在浙江诸暨发生的这起案件,其案情之所以会引发市民关注,究其原因,是不少人觉得“这事本不值一提”。
“从小到大,我家就住在濠河边上。曾经在除了冬季的一些时节,在河岸边捞点吸附在河坡上的螺蛳,给餐桌上添一点点时鲜野味,没觉得有什么大不了的。浙江两名男子捞螺蛳被刑拘,这个处理结果还是让我感到有些惊讶。”7月1日下午,市民陈先生对记者坦言,看来,有些落后的观念、错误的认识确实需要“提档升级”了。
陈先生的感慨,说出了不少人心中曾经对螺蛳这一水生生物的“传统”认知。
“螺蛳这种水产品,在人们的眼中司空见惯,实在是太平常、太普通了。我们小的时候,哪个没有在故乡的河里摸点螺蛳回家煮熟,蘸着酱油香喷喷地吃起来?考究一点的,还用剪刀剪去螺蛳尾部,放五香、八角烧熟后,放在嘴里‘哧溜’一吸,满嘴都是香喷喷的。”吴师傅也表示,听说了浙江男子因为捕捞螺蛳被刑拘的事,觉得这两人行为太过分,如此之大的捕捞量太疯狂,“不能这么干。这件事带来的影响是对大众的一次普法教育”。
确实,回到浙江两名男子被刑拘这一案件本身,我市有关专家的解释,让人看到了事件的“不一般”。
“今年6月10日深夜至11日凌晨,在浙江省诸暨市浬浦镇浦阳江流域,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正在作业的两名嫌疑人邱某、张某,查获总重量超1000公斤的螺蛳34袋,以及捕捞工具。案发时,处于浙江省统一禁渔制度覆盖期,浦阳江诸暨段全流域禁止一切捕捞作业;根据有关法规,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即认定为‘情节严重’,两人捕捞量超1000公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所以说,两名男子在禁渔区、禁渔期大规模捕捞同样触犯刑法,并非‘小事’。”专家作出详细介绍。

执法人员结合案例释法普法
南通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长江渔政大队大队长陈杜介绍,浙江涉事男子被刑拘,一是因为使用了禁用渔具,二是因为捕捞量超过了有关规定。
陈杜介绍,“下河捕捞螺蛳能有什么事,没什么大不了”这样的看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通城市民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一些人认为捞鱼摸虾、休闲垂钓无伤大雅,更谈不上违法。但要注意的是,随着我国水生生物与野生生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完善,不少平日里不起眼的水生生物受到法律保护,不可私自捕捞。
如皋此前就有市民在内河使用拖曳泵吸耙刺非法捕捞螺蛳960公斤,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经专业鉴定,当事人使用的拖曳泵吸耙刺属于禁用渔具,且利用禁用工具捕捞螺蛳重量超500公斤,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陈杜解释,螺蛳属于水域重要底栖生物,可净化水体、平衡水域生态,素有“水中清道夫”“水体生物净化器”的美誉,生态功能不可替代。而拖曳泵吸耙刺是明令禁用的破坏性渔具,捕捞对象以螺、蚬等底层贝类为主;作业过程中会剧烈搅动水底淤泥,直接吸走大量底栖生物,严重破坏水域底质与水生生物栖息环境,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造成双重不可逆损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水产资源保护相关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开展捕捞作业,或是使用明令禁止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均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江渔政大队工作人员王孟飞补充说明,为持续强化渔业资源养护、推动渔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新规大幅提高了对非法捕捞、破坏渔业水域生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执法震慑作用进一步增强。
王孟飞同时提示,判断内河捕捞水生生物行为是否违法、如何处罚,需核查行为人是否持有合法捕捞证、作业水域是否属于禁渔区、捕捞时段是否处于禁渔期、捕捞工具与作业方式是否合规,同时结合渔获物重量和价值开展多维度综合研判和定性处置。

专家详解螺蛳生态保护价值
我市动植物专家居卫东介绍,生活在江河湖泊里的小小螺蛳,作为一种人们餐桌上常见的水产品,看上去普通,但其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却不小。
“螺蛳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但同样是自然界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环,维持着大自然的生态平衡。螺蛳能净化水质,专吃淤泥里的杂质、藻类和腐殖质,能防止水体变肥发绿、富营养化,让水体更加清澈;同时,螺蛳还能加速水底垃圾分解,把有机物变成无机物,促进水里的物质和能量流动和循环。更重要的是,螺蛳也是食物链中的重要一环,是鱼、虾、水鸟的重要饵料,维系着水域里的食物链,一旦缺了它,很多动物会饿肚子。所以说,螺蛳这一水生生物既是河道里的‘清洁工’,也是鱼虾等其他水生动物的‘口粮’。”1日下午,居卫东从专业角度,对螺蛳这一水生生物进行了解读,“概括起来,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螺蛳系淡水生态系统中的关键底栖生物,承担水体自净功能及作为鱼类饵料的基础食物链角色;大规模捕捞会破坏河底生态基底,导致水质富营养化风险增加及生物多样性下降。”
居卫东强调,鉴于螺蛳自身存在的价值和在生物链中的重要性,人们不能对它滥捕滥捞。
“譬如,在如今实施的长江大保护重要国策下,在长江滥捕滥捞螺蛳绝对是不允许的。在河道湖泊内,如果非法使用电击、毒饵、爆炸等方式捕捞螺蛳,包括使用一些禁用工具,不仅危害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还对人员生命安全带来威胁。更重要的是,毁灭性滥捕滥捞螺蛳对生态环境损害极大,恢复起来将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居卫东最后表示,螺蛳是大自然生态系统的一员,人们对小小的、看似不起眼的螺蛳也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为此,特别提醒广大市民,保护生态人人有责,如果发现有人违法捕捞,可直接拨打执法部门相关电话依法举报,共同维护好我们身边美丽的生态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