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电动自行车撞上违停半挂车 法院:违规停车司机亦须担责
刘某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慎撞上了停在路边的一辆半挂车,导致自己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赔偿责任谁来承担?记者21日了解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刘某因疏于观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半挂车司机张某违规停放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刘某21.7万余元。
2025年4月15日深夜,城市道路车流逐渐稀少,半挂车驾驶员张某在完成当日运输工作后身心俱疲。心存侥幸的他,认为已是深夜不会再有交警巡查,便无视禁止停车标识,将庞大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停放在路边,随后锁车回家。
当晚11时左右,刘某与朋友聚餐饮酒结束后,独自驾驶二轮电动车回家。由于夜晚路口灯光昏暗,加之路边树木枝叶繁茂遮挡了视线,刘某在酒精的作用下观察力、判断力下降,未能及时发现并躲避张某违停的半挂车,电动车径直撞向半挂车车身,导致两车受损,刘某头部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颅脑损伤、多发颅面骨骨折。治疗终结后,刘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刘某将张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4万余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刘某在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上路行驶,并因疏于观察未能确保安全驾驶导致事故发生,自身存在较大过错,负主要责任。张某在设有禁令标志的路段违规停放车辆,违反了禁止在禁停路段停放机动车的相关规定亦具有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刘某受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及事故各方的过错程度,并结合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法院酌情确定刘某对交强险范围外的损失自负60%的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剩余40%的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21.7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机动车为人们的日常出行提供了便利,但机动车的大幅增加也给交通管理带来了巨大压力,加之市区道路停车位较少、部分司机驾驶习惯较差且不规范停车等原因,停车难问题愈发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对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条对机动车的停放作出了规定,即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得在人行道等禁止停车路段停放,并对临时停车作出了要求。
本案中,刘某虽因醉酒驾驶电动车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但张某的违规停车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法院判决由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无小事,合法合理停车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亦是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体现。违规停放机动车的本质是漠视道路交通安全,任何驾驶人不得心存侥幸,一旦造成交通事故,都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