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院突遭拉闸,崇川法院行为保全裁定助力“亮灯”

原创 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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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记者 王玮丽 通讯员 李亚君 王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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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幕骤黑,空调停转,观众退场——正值暑期观影高峰,一家开业仅半年的影院,因一场正在审理中的解约官司,瞬间陷入瘫痪。影院方报警无果后,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记者14日了解到,崇川法院在24小时内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助力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2025年11月,乙公司承租了甲公司商铺,用于经营影院,租赁期间履约到位,租金、物业费全程按时足额缴纳,无任何违约行为。今年3月,乙公司变更股东,甲公司认为该行为实为变相转租、构成根本违约,向乙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乙公司对该通知不认可。5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解除。

案件审理期间,甲公司再次发函限令乙公司于7月20日停止商铺内一切经营活动。乙公司多次与之沟通协商未果。7月20日,甲公司对乙公司承租的商铺采取了停电措施,导致影院经营中断。乙公司报警协调后无果,遂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乙公司前期投入大额装修、运营成本,开业仅半年,一旦长期停摆,将产生不可逆的重大经济损失,普通民事纠纷极易升级为实质性经营危机。崇川法院快速审查明确,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正在审理中,租赁合同是否解除尚未得以确认,甲公司自行采取断电或收房等行为的合法合理性有待商榷。为保障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发生或扩大,该院迅速做出行为保全裁定,禁止甲方在诉讼期间实施停电、收房、封阻经营等侵权行为,以司法强制措施为企业经营“紧急止损”。7月21日,法院向甲公司送达裁定。次日,影院恢复供电,正常经营。

据悉,这是崇川法院今年作出的首份行为保全裁定。从“拉闸”到“亮灯”,此次快速保全处置,有效破解了“官司未结、企业先损”的痛点,最大限度降低了诉讼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下一步,该院将持续秉持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快审快保、诉中止损、精准护企,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护航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法官说法】

根据保全标的不同,保全可以划分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行为保全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矛盾激化、促进审判执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诉讼中,当合法权益有受损的风险时,申请行为保全不失为一个好的权利救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