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电鱼”2100余公斤,三人获刑并缴纳4万余元生态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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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着夜色,几名不法分子干起了“电鱼”的勾当,最终东窗事发,被提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8月13日,如皋法院在全国生态日前夕发布了这样一起环境资源跨区域审判典型案例。

2024年4月至6月间,李某高、韩某英、李某均明知电捕鱼为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仍经事先共谋,先后至如东县、海安市等内河水域,夜间使用电捕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2136.15公斤,后将渔获物销售,获利13847元。审理中,李某高、韩某英、李某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生态资源损害赔偿协议,公开赔礼道歉,并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41541元。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高、韩某英、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内陆水域使用禁用的电捕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价值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具有认罪认罚、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等情节,该院分别判处李某高等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适用缓刑。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和解协议,法院依法审查、履行公告程序后,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据介绍,如皋法院在海域开捕前夕,将该案庭审现场搬至海安老坝港渔船集中停靠区,邀请海警、公安、行政执法人员及村民、渔民代表旁听庭审,引导渔民合法作业,取得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和社会引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