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未成,中介拒不返还中介费和定金 法院判决为委托人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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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通讯员 汪胜男 记者 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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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小李通过线上平台寻找租房服务,几经周折,最终租房未成,中介却扣下中介费和定金拒不返还。为此,小李把中介告到了法院。记者15日了解到,如东法院审理了这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去年6月,小李在某软件上寻求租房服务,中介叶某向小李推荐了某小区房源。小李看中一套房源后,向叶某预付了1200元中介费、2500元定金。叶某将部分定金付给房主,并约小李、房主协商签署租房合同,但房主对房租金额有争议,导致合同未能订立。

同年7月,小李、叶某继续与房主协商,但最终未能达成租房协议,房主将收取的定金原路返还退给了中介叶某。后小李要求叶某返还定金及中介费。叶某以小李违约导致合同未能签订成功为由,拒绝返还定金;同时以小李私下联系房主属于跳单行为为由,拒绝返还中介费。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向小李收取的定金,并非居间服务定金,而是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提供的担保。定金系房屋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租房定金,中介人只是代房主收取并转交。现案涉房屋出租方已将定金退还给了中介人,不管因哪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未订立,作为代为收取的中介方均无权据为己有,叶某应将租房定金全额退还给小李。

关于小李提前支付的中介费用是否应退还,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现房主并未在租房合同上签字,也未有证据证明中介人已促成租房合同订立,故叶某应退还小李中介费用。

关于小李私下联系房主是否属于跳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本案中,委托人小李虽有私下联系房主的行为,但其作出了合理解释,即其要求中介退费未果,遂联系房主取证。叶某作为中介人,未举证证明小李绕开中介直接与房主订立了合同,故叶某主张小李跳单不能成立。

考虑到叶某确实为小李提供了看房、协商订立合同等服务,法院酌情支持叶某收取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400元,其余中介费800元应退还给小李。

【法官说法】

中介活动双方应尽可能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中介行业拥有着广阔的市场,但很多委托人及中介人对于中介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清楚,造成了中介市场的种种乱象。

根据法律的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原则上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为避免可能的争议,双方应尽可能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详细确认各自权利义务以及费用明细,如委托事项未成是否收费、如何收费等相关事宜。中介经营者更应牢固树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理念,保证合法合规进行中介业务,正确理解中介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