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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讯 一市民在我市一租车公司租赁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未料,在还车后被出租方追索修车费用。16日下午,该市民认为租车平台这番操作不合理,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这一问题。
据租车人介绍,他于3月16日通过某租车平台以1天235.95元的价格,在我市一租车公司租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次日上午还车。本以为自己已购买过包含车损险在内的双份保险,还车后不会产生任何纠纷。不料,4月10日,他突然接到租车公司的通知,告知该车翼子板遭受损坏,需赔偿一定的维修费用。对此,租车人一头雾水:已购车损险,为何还产生维修费用?更何况他认为自己在行车过程中并未发生任何事故。租车人随后向秦灶派出所报警,并向市监部门求助。
接到租车人反映的情况后,记者随即与租车公司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工作人员认为租车人反映的情况并不属实。首先,租车公司在租车前后均会拍摄车辆的照片,以备事后查核,收车人员在收车时所摄图片已清楚显示车辆翼子板凹陷受损;其次,之所以会多日后向租车人索赔,是因为交付和收车人员并非同一人,由此造成“时间差”;最关键的是,租车人驾车发生剐蹭时没及时报警并上报保险公司,导致保险程序缺失,这样一来,无法通过保险理赔,租车公司只得向租车人索赔。
一方称所购“双保险”已包括车损维修费用,一方却称发生事故未及时上报导致后续保险理赔遇阻,不得不向个人追偿。那么,此事该如何解决?这笔维修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本报记者将对此进一步跟踪报道。
记者周朝晖 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