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120救护车送来的患者自称被殴打,蹊跷的是其身上既没有伤痕,检查也没能查出异常。这是怎么回事?记者昨天了解到,海门法院在审理一起人身伤害索赔案件时,揭开了原告“碰瓷”的真相。
“医生,我被人殴打了,从头到脚浑身疼痛,心慌头晕,需要住院检查……”今年6月某日凌晨,一辆120救护车将当事人王某送至某乡镇医院急诊。让接诊医生感到疑惑的是,王某浑身上下看不到任何受伤的痕迹。医生只能根据王某的自述逐步排查,因王某感觉头部、胸部、腹部等多处部位均出现不同程度的疼痛,结合王某陈述被人殴打的经过,医生为王某开出5处CT检查单,但CT检查结果均为“未见异常”。
其后,因王某自称其头晕、胸闷、四肢麻木等症状未能缓解,医生又为王某开具了住院检查的诊疗单。经过3日的住院检查,王某共花去诊疗费、CT检查费、住院费3900余元。出院报告显示:王某身体体征正常,入院时主诉的头晕、胸闷等症状已缓解。
出院后,王某将那天晚上“殴打”他的李某起诉到海门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3000余元。
海门法院四甲法庭在案件审理中调取了当天凌晨双方的报警记录及现场监控视频,发现这是一场因揽客引发的口角大战。
原来,王某和李某经营的小吃店相邻,多年来两家时常因揽客而产生争执。今年6月的一天凌晨,两家再次产生激烈口角。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王某与李某在店门口激烈争吵的过程中,李某用手指“点戳”王某的额头,王某随即倒下,在地上躺了20多分钟,直至120救护车前来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当晚公安机关处警记录显示,“双方身体均未见异常,双方系口角,排除殴打他人事件”。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与侵权行为相适应。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受害人故意扩大损失结果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及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均可以证实,事发当时,双方当事人并未产生肢体冲突,李某在两人发生口角的过程中确有用手指“点戳”王某额头的不当行为,但该行为的力度不足以使身高1.75米、体重180余斤的王某倒地受伤。王某在李某“点戳”脑门后顺势倒下,并在前往医院诊疗时主动向医生陈述“被人殴打”,而后接受多达5处的CT检查及住院治疗等医疗过程,明显过当。
综上,法庭最终支持王某当晚就医检查及治疗头晕、胸闷等可能因激烈争吵导致症状的医药费用合计326元,驳回了王某对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通讯员程炎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