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七旬老人卖菜路上发生车祸不治身亡,老伴儿能够作为被扶养人获赔生活费吗?记者昨天了解到,崇川法院审理了这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理赔案件。
去年12月的一天凌晨,七旬老人朱某骑着电动自行车载着新鲜蔬菜,准备送往市区售卖,赚取生活费。行驶到某路口时,朱某的车辆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朱某因此受伤,虽经全力抢救,仍在6天后不幸离世。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朱某存在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载物超宽的违章行为,负事故主要责任;小轿车驾驶员张某夜间驾车未确保安全,负次要责任。
张某驾驶的轿车仅投保了交强险,未购买商业险。今年3月,朱某的妻子樊某及两名子女诉至崇川法院,主张保险公司及张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0余万元。
原告认为,朱某生前一直卖菜赚钱养家,他的离世让妻子樊某生活陷入困境,被告理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告则认为,朱某已年逾七旬,按常理早已丧失劳动能力,本应靠子女赡养,樊某完全可以依赖两名子女生活。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向朱某所在村委会调查了解,并拜访了与朱某相识的退休村支书,确认了其生前长年卖菜的事实;同时调取了事故现场照片,发现朱某电瓶车后部搭载筐子里确有蔬菜。另查明,樊某于本案事故发生前两个月因病住院手术,且已年满72岁,不具有劳动能力。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樊某没有经济来源,平时依赖丈夫贩卖蔬菜生活;社保部门出具证明,樊某不享受企业职工养老退休待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朱某的死亡导致樊某生活费来源部分减少,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于法有据。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付原告199600元。被告张某一次性赔付其余损失103530.99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通讯员顾彬 乔旭阳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