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南通某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南通如皋市执法人员对南通某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二)项,该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三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有限空间作业因其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因素,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等较大甚至重大事故,企业应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配备必要防护装备和监测设备,并制定详细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本案中,企业员工进入有限空间进行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作业,未按规定进行作业审批,极易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案例二:南通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24日,南通如皋市执法人员对南通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5年1月至4月开展了隐患排查,但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经查,该公司已整改完毕。其行为符合《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适用条件,最终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其核心意义在于主动发现生产中的潜在风险,将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但却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员工对隐患不知情,不重视,易引发不良后果。具体到本案中,“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应进行处罚。执法人员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以“教育引导”替代“单纯惩戒”,通过宽严相济的方式,引导企业从“被动整改”到“主动纠错”,自觉履行主体责任。 ·葛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