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
陈金平
“陈法官,终于能挺直腰杆跟邻居说,我不是贼了!等这天,我盼了一年啊……”晚秋的风裹着梧桐叶掠过窗棂,我正伏案整理案卷,电话突然响起。七旬拾荒老人郑某的声音混着电流传来,乡音浓重的哽咽里,藏着说不出的畅快。
记忆猛地被拉回去年深秋。他攥着一沓皱巴巴的材料冲进法院时,藏青棉袄前襟还沾着洗不净的灰渍,浑浊的眼睛里烧着团不服气的火。如今听着电话里透亮的释然,我才算真正松了口气。
2023年12月28日傍晚,郑某在某超市门口发现敞口纸箱,内有小彩灯、太阳能灯笼,便一并带回。次日超市老板询问,他当场承认并愿归还,未料对方直接报警。经鉴定,箱内物品价值477元,公安机关以盗窃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后因年满70岁未实际执行。老人觉得“平白无故背了贼名”,遂告到了法院。
庭审现场,他不停地喊冤:“我就是看那纸箱搁在超市门口,风刮得哗啦响,想着许是店家嫌占地方扔的。”他声音发颤,“我要是偷,咋不翻箱倒柜找值钱的?明明白白说能还,人家不打招呼就报警!我捡废品这么多年,从没拿过人家正经东西……”
我抬头,一眼注意到他膝头的棉裤磨出了毛边,更看到他说到激动处,浑浊的眼睛泛起水光。休庭时,我递了杯热水,轻声问:“您捡的时候,没问问超市还要不要吗?”他愣了愣,低头搓着衣角:“我……我寻思放门口的就是不要的,没好意思问……是我不对。”
虽然他自己承认行为欠妥,但“盗窃”的定性真站得住脚吗?回到办公室,我盯着案卷反复推敲。关键在主观故意,即郑某是否明知物品属他人所有且仍意图非法占有?
我拨通了他妻子的电话。电话那头的老太太带着哭腔:“那灯笼我以为是坏的,给亲戚引火用了;壁灯拆了看,线路都老化,就扔了;就纸箱子卖了三块钱……要是知道值钱,哪舍得?”挂了电话,窗外的梧桐叶沙沙作响。我想起郑某庭审时说“退休工资不高,老伴儿有慢性病,拾荒贴补点家用”,想起他翻供时那股子急:“我要是贪那点东西,还能来法院告?我丢不起那人!”
七旬老人,一辈子读书人的体面,偏生被“盗窃”二字压得抬不起头。他争的不是五天拘留,是晚节,是被社会认可的清白。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得让人心服。
我翻出《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又查了类似判例。我认为,主观故意的认定,必须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包括年龄、生活经验等个体差异,判断其对行为性质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明知。郑某年逾古稀,长期拾荒形成的“路边遗弃物可捡拾”认知,与超市临时放置物品的特殊情境产生错位,这算不算“过失”?而事后主动说明、配合调查的态度,更佐证了他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陈法官,这案子……”助理小周有些犹豫,“公安机关已经作了处罚。”我望着墙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标语,想起郑某庭审时攥紧的双手。法律不仅要惩罚违法,更要守护人心。“启动行政自纠程序吧。”我对小周说,“该还老人一个公道。”
向公安机关发出自纠建议函那天,我特意附上了郑某妻子的证言、庭审笔录,还有我整理的“拾荒老人认知偏差分析”。半个月后,公安机关复函撤销处罚决定。郑某撤诉时,握着我的手直掉眼泪:“陈法官,我信法!”
“金棒玉瓶护太平,火眼金睛察秋毫”。看到郑某寄来的锦旗,我愣住了。郑某很用心地把我的名字“金平”嵌入锦旗中。摸着那缎面,我忽然懂了“如我在诉”的分量。若我是那个寒风里捡纸箱的老人,被贴上“盗窃”标签时,该多无助?若我是他老伴儿,看着老头子憋屈得吃不下饭,该多心疼?
“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更是别人的人生。” 此刻,我对这句话有了更深的体会。这张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仅卸下了老人的心病,更让我看见:司法的温度,就藏在多走一步的调查里,在将心比心的共情里,在对人的尊重里。
(顾建兵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