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南通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执法人员对南通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一名员工正在二号码头进行焊接作业。经查,该名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特种作业涉及高风险操作,若安排未取得相应操作资格的人员上岗作业,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成为重大安全隐患。本案中,该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焊接作业,不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也给企业生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安全生产不能心存侥幸,企业必须严把准入关,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防止出现“无证上岗”“证件过期”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件二:南通某涂料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执法人员对南通某涂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项目涉及爆炸性粉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五名人员已进行专项粉尘防爆安全技术培训并开展考核,但未记录该五名涉粉岗位员工考核结果情况。经查,该公司已积极完成整改。其行为符合《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适用条件,最终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生产经营单位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本案中,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依法本应处罚。但执法人员综合考量企业整改态度、整改成效以及行为轻微程度,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相较于“一罚了之”,不予行政处罚更能引导企业从“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排查漏洞”转变,从根源上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潘嘉庆 吴航·